服务热线
4006-888-916
0592-3166767 (业务)
0592-3166796 (售后)
发布日期:2024-10-21 11:22:05 | 关注:18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我们制定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
2024年10月11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