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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起,新一批环保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开始实施

发布日期:2024-01-02 14:01:16  |  关注:1728

从2024年1月1日开始,又有新一批环保法律法规,环境规范和标准开始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保障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法。本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
为了引导企业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企业标准化水平,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企业标准的制定、公开以及企业标准化的促进、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企业标准是企业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企业标准化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创新驱动、质量提升的原则。本办法自2024 年1月1日起施行。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民用机场建设工程》(HJ 87-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和指导机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结合机场建设、运营特点和环境影响特征,规定了机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陆地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项目》(HJ 349-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和指导陆地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结合陆地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运营特点和环境影响特征,规定了陆地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5、《水生态监测技术指南 河流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试行)》(HJ 1295-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河流水生态监测中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河流(不包括河口)水生态监测中水生生物监测点位布设与监测频次、监测方法、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评价方法等技术内容。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6、《水生态监测技术指南 湖泊和水库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试行)》(HJ 1296-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湖泊和水库水生态监测中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湖泊和水库水生态监测中水生生物监测点位布设与监测频次、监测方法、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评价方法等技术内容。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7、《水中铅-210的分析方法 冠醚树脂分离-β计数器法》(HJ 1323-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范水中铅-210的分析测量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海水和废水中铅-210的分析和测量。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8、《生物中氚和碳-14的分析方法 管式燃烧法》(HJ 1324-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范生物中氚和碳-14 的分析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生物中组织自由水氚、有机结合氚和碳-14 的分析和测量。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9、《日用玻璃行业规范条件(2023年版)》
为进一步加强日用玻璃行业管理,规范日用玻璃行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行为,推进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引导日用玻璃行业绿色转型,促进日用玻璃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本规范条件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10、《废铜铝加工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引导废铜、废铝加工配送和利用行业高质量发展,提高精细化处理及直接利用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废铜铝加工利用行业规范条件》,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11、《生活垃圾焚烧烟气净化用粉状活性炭》(CJ/T546-2023)
本文件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烟气净化用粉状活性炭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等,本文件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烟气净化用粉状活性炭的生产和使用。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12、《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固化稳定化处理技术标准》(CJJ/T316-2023)
为规范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固化稳定化处理技术工艺、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行为,防止飞灰造成环境污染,实现飞灰安全处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固化稳定化处理工程的设计和运行维护。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固化稳定化处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13、《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标准》(CJJ/T150-2023)
为规范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运行可靠,满足污染防治、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新建、 改建及扩建的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工程。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验收及运行维护,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14、《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标准》(CJJ/T109-2023)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对转运站运行人员专业能力提出要求;2.对运行操作与管理的内容进行调整,其中对水平压缩和垂直压缩两种转运工艺分别进行规定,增加了转运车操作、通风除尘与除臭系统、消杀、控制与检测等内容:3.调整了运行操作与管理、维护保养、安全操作与管理章节。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地方/团体文件及标准


1、《湖南省重污染天气防治若干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防治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体系,明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加强对大气污染的成因分析和针对性治理,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实时监测数据分析、预报和应急响应机制,防范重污染天气产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重污染天气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污染天气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推动预案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3、《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为促进我省生态环境监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试行。
4、《广东省生态环境教育条例》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生态环境教育工作,提升全社会生态环境素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5、《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
为了加强滇池保护,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6、《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
新修订的《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对杞麓湖湖长制的管理体制、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水污染防治、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等方面作了修订和完善。该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杞麓湖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对进一步做好杞麓湖保护治理工作及流域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7、《江西省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条例》
为了加强总磷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鄱阳湖流域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本省行政区域内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鄱阳湖流域,是指鄱阳湖和汇入鄱阳湖的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本省县级行政区域。本条例所称总磷,是指水体中所有有机磷和无机磷的总和。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8、《聊城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为了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危险废物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9、《兰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为了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甘肃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污染环境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10、《湛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11、《淄博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12、《新乡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13、《资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资阳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14、《宿迁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为了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15、《鄂尔多斯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以及疏干水、再生水、灌区排水、雨洪水、苦咸水等非常规水。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16、《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导则》
本导则规定了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及相关要求。本导则适用于重庆市通过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未完成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相关内容可参考本导则及相关技术规范。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另行规定。本导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17、《关于潮州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
潮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潮州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自通告发布之日起, 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应执行广东省地方环境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本通告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18、河北省《海水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5879-2023)
本文件规定了海水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结果判定、实施与监督。本文件适用于池塘海水养殖和工厂化海水养殖,及海水养殖尾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海水养殖指利用海水(盐度≥3‰)以各种方式进行水生经济动植物生产的活动。海水养殖尾水海水养殖过程中或生产结束后,直接或经尾水处理设施向外环境排放的水。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实施。
19、河北省《永定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5880-2023)
本文件规定了河北省永定河流域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河北省永定河流域内排污单位向环境水体直接排放污水的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五项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上述五项水污染物直接排放管理。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实施。
20、河北省《潮白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5881-2023)
本文件规定了河北省潮白河流域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河北省潮白河流域,以及北运河流域廊坊市部分、蓟运河流域廊坊市部分区域内的排污单位向环境水体直接排放污水的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五项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上述五项水污染物直接排放管理。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实施。
21、河北省《滦河及冀东沿海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5882-2023)
本文件规定了河北省滦河及冀东沿海流域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河北省滦河及冀东沿海流域,以及蓟运河流域唐山市和承德市部分、辽河流域承德市部分区域内的排污单位向环境水体直接排放污水的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五项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上述五项水污染物直接排放管理。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实施。
22、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技术规范》(DB31/T 1433—2023)
本文件规定了扬尘在线监测技术要求,监测点位与设备安装、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与处理、验收技术要求。系绕运行维护管理和质控质保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建筑工地、交通建设工程工地,混凝土搅拌站,干散货码头堆场等易扬尘场所开放源的扬尘在线监测。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实施。
23、《江苏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
为规范化工园区管理,优化产业布局,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实现安全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关于“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原〔2022〕34号)和《石化化工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工信部联原〔2023〕1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9日。
24、浙江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1346—2023)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熟料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自2024年1月13日起实施。
25、《重庆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服务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重庆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服务管理,规范生态环境监测行为,促进本市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市场健康、良性、有序发展,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以及《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161号)等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1月14日起实施。

26、T/CQEEMA 8-2023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ISE)自动分析仪法

规定了离子选择电极(ISE)自动分析仪法测定水中氟化物,包括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方法原理、干扰和消除、试剂和材料、仪器和设备、样品、分析步骤、结果计算与表示、精密度和正确度、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注意事项等。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来源: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环保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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