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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12-19 11:38:08 | 关注:1372
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属于危险废物吗?
问题:排气筒主要污染物是颗粒物、氨和硫化氢,前端采用水喷淋+过滤棉+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废气中不含有机废气,末端治理产生的废活性炭及其吸附物、废过滤棉属于危险废物吗?如果是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哪一类?
答复:2020年11月25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5号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规定,烟气、VOCs治理过程(不包括餐饮行业油烟治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危险废物代码900-039-49;含有或沾染毒性危险废物的废弃过滤吸附介质,危险废物代码900-041-49。
吸附装置未填充活性炭,被罚35万
2022年4月7日,泰州市海陵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前期环境监测走航提供的数据支持,对VOCs异常区域进行数据分析,经过行业排查、精准研判,最后实地检查发现,某电气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某电气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家用电力器具、灯具、工艺品等生产和销售,项目喷塑工序有废气产生,配套建设了污染防治设施,工艺为活性炭吸附后达标排放。4月7日,泰州市海陵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喷塑车间正在运行,两名工人正在进行喷粉作业,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装置正在运行,但现场检查发现,该车间在喷塑作业时,吸附处理效果不佳,现场气味较大,经拆开活性炭吸附装置后发现,该公司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装置内未填充活性炭。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4月7日,泰州市海陵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对喷塑生产线进行了现场查封。该公司在案发后积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主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2022年4月24日,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叁拾伍万元,6月27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关于活性炭使用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排污单位使用吸附法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废物的,原则上应符合《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6-2013)、《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烟气、VOCs治理过程(不包括餐饮行业油烟治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为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49。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使用吸附法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废物的,应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时,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提供相应的设计方案或验收文件,确认所选的废气治理工程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详细填报污染防治设施情况,明确活性炭更换频率、废活性炭处置去向等,废活性炭更换周期参照附件公式进行计算。
排污单位应当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废气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活性炭更换情况、废活性炭处置情况等。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活性炭更换周期如何计算
排污单位无废气处理设施设计方案或实际建设情况与设计方案不符时,参照以下公式计算活性炭更换周期,并在附件中上传计算过程,计算中动态吸附量取值高于10%的应上传含有动态吸附量取值依据的活性炭性能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