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4006-888-916
0592-3166767 (业务)
0592-3166796 (售后)
发布日期:2023-07-10 14:16:56 | 关注:1239
1
延长生态环境处罚立案时限
2
处罚决定的时限从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改为“九十日”
3
新增“中止”“检测”“评估”和“认定”均不计入案件办理的期限
4
明确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时限
5
明确十日以内期限为工作日的界定
6
补充生态环境处罚的种类
7
新增电子数据可作为处罚证据
8
细化监测数据作为证据的规则
9
新增监测报告、鉴定意见要告知当事人
10
增加生态环境处罚信息公开的内容
11
明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2
明确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范围
13
明确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4
细化处罚听证的范围和程序
15
完善违法所得的计算方式
16
新增核与辐射领域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