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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等4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公布2022年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21 10:32:53  |  关注:1586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污水资源化的决策部署,根据《关于印发〈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近日,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发布了《关于公布2022年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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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明确,在综合考虑申报城市工作基础、实施意愿和推广示范效果等因素基础上,确定了19个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名单。


 《通知》要求,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指导试点地方根据《关于印发〈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做好试点各项工作,统筹项目内容和建设时序,加强资金政策保障,深化部门协作联动,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及早发挥试点效益。


 2022年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名单:天津市滨海新区,山西省晋城市、运城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鄂尔多斯市,浙江省台州市,安徽省宿州市,福建省莆田市,山东省烟台市、临沂市,河南省郑州市、开封市,湖南省株洲市,四川省内江市,陕西省延安市、榆林市,甘肃省张掖市、白银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附: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公布2022年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答记者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印发了《关于公布2022年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2〕502号),明确了首批纳入试点范围的19个城市。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试点工作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和支持措施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开展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的背景是什么?

  答: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我国水资源紧缺,同时污水再生利用水平却不高,大多数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已处理到常见鱼类稳定生长的程度,没有得到有效利用就直接排放,十分可惜。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是在重点排污口下游、河流入湖(海)口、支流入干流处等关键节点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等工程设施,对处理达标后的排水进一步净化改善后,在一定区域统筹用于生产、生态、生活的污水资源化利用模式。

  为加快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经国务院同意,2021年1月,发展改革委会同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提出实施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等重点工程,要求选择缺水地区积极开展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示范。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污水资源化的决策部署,2021年12月,生态环境部会同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印发《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以京津冀地区、黄河流域等缺水地区为重点,选择再生水需求量大、再生水利用具备一定基础且工作积极性高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试点,形成效果好、能持续、可复制的经验做法。2022年,四部门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组织专家开展了2022年试点评审,统筹考虑工作基础、实施意愿和推广示范效果等因素,确定了首批试点城市名单,启动试点实施工作。

  问:做好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的意义是什么?

  答: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这也是新时期水生态环境保护的总要求。为此,要着力构建污染治理、循环利用、生态保护有机结合的治理体系,开展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就是体现了这一要求。

  做好试点工作,有利于转变高耗水发展方式,缓解区域水资源供需矛盾;有利于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提升人居环境品质;有利于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不仅如此,开展试点还可以带动周边区域开发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闯出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的新路,探索生态经济化的特色发展路子,实现经济增长、山川增绿、产业增效、群众增收。

  问: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主要有哪些任务?

  答: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试点城市主要承担六项试点任务:一是合理规划布局。结合实际科学编制实施方案,合理安排相关建设改造项目,确保再生水利用目标可达、重点项目可落地、政策措施可持续。二是强化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对纳入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的污水处理厂加强源头管控、规范过程管理、严格末端监管,确保出水达标。三是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准确把握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的功能定位和选址要求,合理确定设计规模,与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再生水利用和调配能力相匹配。四是完善再生水调配体系。因地制宜建设再生水调蓄库塘,形成合理的再生水调蓄能力,完善再生水管网设施。五是拓宽再生水利用渠道。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用于工业生产、市政杂用、生态用水、农业灌溉等用途,完善水资源管理相关规定。六是加强监测监管。做好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全过程水质水量监测,加强纳管工业企业排查评估、相关工程运维管理和再生水调蓄库塘环境管理,保障再生水利用安全。

  问:实施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试点实施要遵循四项原则:一是坚持区域统筹、加强协同。在区域层面统筹再生水生产、调配、利用各环节,推动形成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循环利用有机结合的治理体系,加强部门沟通,做好政策协同,形成工作合力。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试点城市自然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合理确定试点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政策,合理布局再生水生产、调配和利用设施。三是坚持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着力完善水资源价格政策,严格取用水管理,清理不利于再生水循环利用的政策规定,优化营商环境,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实现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健康发展。四是坚持规范管理、力求多赢。建立健全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管理体制机制,拓宽再生水利用渠道,加强监测监管,保障用水安全,改善缺水地区水生态环境质量,发挥再生水利用综合效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试点城市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遵循这四项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探索建立党政主导、部门协同、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围绕试点实施方案明确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强化力量配置和工作协同,加强政策激励和监督管理,确保按时保质完成试点任务。

  问:相关部门将如何支持推动试点工作?

  答:生态环境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和指导试点城市建立各相关部门间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项目内容和建设时序,加强资金政策保障,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及早发挥试点效益。主要从三个方面推动试点工作:

  一是强化指导调度。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统筹研究重要问题,加强政策协调、工作衔接,强化对试点城市的业务指导,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将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项目纳入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指导各地统筹谋划、整体申报。引导各地落实地方资金,对列入试点的项目予以优先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对试点城市符合放贷条件的项目给予融资支持。落实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项目纳入主要水污染物减排量认定范畴等支持政策。

  三是做好宣传推广。及时总结、提炼试点城市的好经验好做法,力争在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的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形成一批效果好、能持续、可复制,具备全国推广价值的优秀案例。

  供稿丨水生态环境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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