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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12-29 10:17:04 | 关注:1586
这十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2023年1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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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印刷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规定了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印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玻璃工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11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标准规定了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玻璃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资源环境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日用玻璃协会、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中国玻璃纤维工业协会、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石灰、电石工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规定了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石灰、电石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电石工业协会、中国石灰协会、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鄂尔多斯分站。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矿物棉工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矿物棉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矿物棉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资源环境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绝热节能材料协会、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苯系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苯、甲苯、乙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异丙苯和苯乙烯的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验证单位: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镇江环境监测中心、苏州市吴中区环境监测站、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江苏省常州环境监测中心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和废气中臭气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及各类恶臭污染源(包括水域)以不同形式排放的臭气的三点比较式臭袋法。本标准与《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 14675—93)相比,主要差异如下:——标准名称修改为《环境空气和废气 臭气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增加了实验过程中使用的材料、仪器和设备等实验用品材质要求;——增加了标准臭液贮备液和使用液的配制过程;——完善了样品分类;——改进了分析方法;——改进了固定污染源废气样品分析数据的计算过程;——增加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在规范性附录中增加了实验人员要求。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验证单位: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保障中心(山西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山西省太原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河北省保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环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的重量法。本标准与《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432—1995)相比,主要差异如下:——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和注意事项4章内容。——细化分解样品、分析步骤、结果与计算三章内容,增加对样品保存的规定。——修改方法检出限的规定,明确检出限的测定条件。——加严对天平精度的要求。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广东省广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本标准验证单位:北京鹏宇昌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省廊坊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西宁市生态环境监测站、青岛崂应海纳光电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和青岛容广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天虹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和指导卫星遥感细颗粒物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卫星遥感细颗粒物监测的方法、结果验证、质量控制等内容。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江苏省扬州环境监测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