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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2023年1月实施

发布日期:2022-12-29 10:17:04  |  关注:1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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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十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2023年1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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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目录(标准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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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生态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排放源统计》(HJ 772—2022代替HJ 772—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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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生态环境统计管理,规范排放源统计调查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对《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污染源统计》(HJ 772—2015)的修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15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规定了排放源统计调查设计、数据采集、数据汇总和报送、质量控制、报告编制、数据公布的一般原则及方法要求,适用于排放源统计。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综合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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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排放源统计(HJ 772—2022代替HJ 772—2015).pdf


02

《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包特性鉴定—水泥固化体》(GB 4193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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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保护环境,保障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安全,制定本标准。标准为首次发布,规定了以水泥为主要固化(固定)介质的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包特性鉴定要求和方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材料研究所、中核四川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核四0四有限公司、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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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包特性鉴定—水泥固化体(GB 41930—2022).pdf


03

《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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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印刷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规定了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印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华南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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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pdf


04

《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22代替 GB 26453—2011,GB 29495—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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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玻璃工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11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标准规定了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玻璃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资源环境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日用玻璃协会、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中国玻璃纤维工业协会、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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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22代替GB 26453—2011,GB 29495—2013).pdf


05

《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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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石灰、电石工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规定了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石灰、电石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电石工业协会、中国石灰协会、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鄂尔多斯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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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8—2022).pdf


06

《矿物棉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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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矿物棉工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矿物棉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矿物棉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资源环境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绝热节能材料协会、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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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物棉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7—2022).pdf


07

《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126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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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苯系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苯、甲苯、乙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异丙苯和苯乙烯的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验证单位: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镇江环境监测中心、苏州市吴中区环境监测站、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江苏省常州环境监测中心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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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1261—2022).pdf


08

《环境空气和废气  臭气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HJ 126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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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和废气中臭气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及各类恶臭污染源(包括水域)以不同形式排放的臭气的三点比较式臭袋法。本标准与《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 14675—93)相比,主要差异如下:——标准名称修改为《环境空气和废气 臭气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增加了实验过程中使用的材料、仪器和设备等实验用品材质要求;——增加了标准臭液贮备液和使用液的配制过程;——完善了样品分类;——改进了分析方法;——改进了固定污染源废气样品分析数据的计算过程;——增加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在规范性附录中增加了实验人员要求。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验证单位: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保障中心(山西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山西省太原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河北省保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环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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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和废气 臭气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HJ 1262—2022).pdf


09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126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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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的重量法。本标准与《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432—1995)相比,主要差异如下:——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和注意事项4章内容。——细化分解样品、分析步骤、结果与计算三章内容,增加对样品保存的规定。——修改方法检出限的规定,明确检出限的测定条件。——加严对天平精度的要求。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广东省广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本标准验证单位:北京鹏宇昌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省廊坊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西宁市生态环境监测站、青岛崂应海纳光电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和青岛容广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天虹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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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1263—2022).pdf


10

《卫星遥感细颗粒物(PM2.5)监测技术指南》(HJ 126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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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和指导卫星遥感细颗粒物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卫星遥感细颗粒物监测的方法、结果验证、质量控制等内容。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江苏省扬州环境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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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遥感细颗粒物(PM2.5)监测技术指南(HJ 1264—20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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