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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修订版解读

发布日期:2017-08-07 00:00:00  |  关注:1790

2017年6月27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获得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共八章一百零三条,与2008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相比,其完善了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加大了破坏水环境的惩处力度,强化了企业的环保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再次升级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加大了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其中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等四种环境违法行为大大提高了处罚力度,罚款金额起步10万元,最高可罚至100万!极大的提高了企业的违法成本。如果违法情形再严重,还可以责令企业限产、停产整治,直至停业、关闭。构成破坏环境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进一步明确排污许可证申请的主体范围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取消了水污染防治设施环保验收,新法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对照现行法,排污许可证申请的主体范围由修改前的企业、事业单位扩大到其他生产经营者。

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排污许可证作为企业生产运营期排污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将进一步明确企业排污行为依法应当遵守的环境管理要求和承担的法律责任义务。根据国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文件精神,新建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是调整自行监测企业范围并要求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在对重点排污单位要求安装水污染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基础上,对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自行监测方面也提出了要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同时新法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还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违反该条款的单位可2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责令停产整治。

四是明确化学品生产等企业应当采取防渗漏措施并进行地下水水质监测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在保护地下水方面进一步明确了管理要求,新法指出: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同时新法还对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的防渗漏措施提出了具体要求: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五是进一步加大对阻挠环保执法的惩治力度

企业拒绝、阻挠、不配合环保检查的事件在日常执法中常有发生,此次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拒绝、阻挠环保执法的具体情形,如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环保部门在执法中一旦发现企业有上述情形,可直接对企业处2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另外,新法还规定,企业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环保部门在复查时,发现企业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实施按日计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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