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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12-22 17:12:00 | 关注:1663
近日,财政部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通知,规定了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范围,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目录》显示,可购买服务的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服务,具体包括生态资源调查与监测服务、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服务、碳汇监测与评估服务、废弃物处理服务、环境保护舆情监控服务、环境保护成果交流与管理服务、农业农村环境治理服务等7类项目。
《目录》明确了购买农业、林业和水利公共服务的范围,其中包括农业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外来入侵生物综合防治服务等。同时,监测服务也纳入了《目录》的技术性公共服务中。
《目录》明确,对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按规定逐步实施购买服务。要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同时,在财政部已批复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将继续执行。财政部已反馈意见、但尚未批复的部门指导性目录建议,参照《目录》调整并报财政部备案后执行。对于未向财政部报送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建议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在《目录》范围内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报财政部备案后,编制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酌情增加第四级目录。
此外,财政部要求,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在采购环节应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有关品目填报政府采购计划、选取评审专家和进行信息统计。
附通知全文及《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
关于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财综〔2020〕57号
国务院各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2号)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录》规定了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范围。对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按规定逐步实施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一方面部门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部门及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
二、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财政部已批复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继续执行。财政部已反馈意见、但尚未批复的部门指导性目录建议,参照《目录》调整并报财政部备案后执行。
四、未向财政部报送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建议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在《目录》范围内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报财政部备案,编制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酌情增加第四级目录。
五、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在采购环节应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有关品目填报政府采购计划、选取评审专家和进行信息统计。
附件: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财政部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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